发表时间: 2021-09-09 18:20:00
作者: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来源: 海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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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下午,海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端商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杨国杰律师,以机动车侵权责任为主题,结合承办过的经典案例和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重点知识进行了详细讲解,为在场律师带来了一场法律与法规交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知识盛宴。
图:杨国杰律师 讲座伊始,杨国杰律师向大家分享了两起承办过的机动车事故经典案例。 图:活动现场 No.1案例一 曲某驾驶粤B***5号小车碰撞到体育馆中间隔离护栏,后又碰撞到刘某驾驶的粤B***F号小车,两车都有部分损坏,粤B***F号车定损金额25万。认定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其中:粤B***5号车关联主体有,曲某为驾驶员,B公司为购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R公司为保险公司。问:该25万赔偿应由谁承担? 一审判决:B公司将R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交强险赔付给原告,驾驶员曲某承担248000赔偿责任。法院观点: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被保险人被告B公司对本事故不负有赔偿责任,故R公司不负有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赔付义务。重审判决:B公司将R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交强险赔付给原告,R公司承担248000元赔偿责任。 No.2案例二 姜某驾驶京A***2号小车沿公路行驶,因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后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发生刮碰。造成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姜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驾驶人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查,姜某是车辆驾驶人,孙某是车辆所有人。问:杨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由谁承担? 答:1、孙某虽是机动车所有人,但无需承担责任。2、姜某作为本案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姜某承担赔偿责任。 图:活动现场 随后,杨国杰律师一一对民法典中其他关于交通责任事故的规定,包括第1209条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0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第1211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2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3条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第1214条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5条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6条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第1217条 好意同乘规则进行深入解读,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全面阐述。 图:合照 本场讲座内容丰富,现场氛围融洽,杨国杰律师语言诙谐幽默,逻辑清晰明了,并在最后勉励大家,要满怀信心,拥抱未来,脚踏实地做案件,全心全力待客户。大家纷纷表示得到了精神和知识上的双重提升,热切期待下一场《律师开讲》的到来。